在校老员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5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老员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老员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老员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9〕3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司在校老员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做好我司员工参加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基金市级统筹”的原则,大庆市医疗保险局高新区分局具体负责经办我司老员工医保管理工作。

我司员工院员工保险科配合大庆医保局做好我司老员工参保的宣传引导、政策咨询、参保登记、资格审核、信息录入、保费收取、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参保范围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员工(含第二学位)以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老员工”)。

三、筹资标准

老员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6元,其中:一般老员工本人承担60元,各级财政补助96元;低保、重度残疾(一级、二级)及优抚对象老员工本人承担18元,各级财政补助138元。

四、享受的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员工,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个人缴费到位后,按照14.4元/人、年的标准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同时,我司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做好老员工的日常医疗工作。

(二)可以在市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刷卡就医购药。

(三)因病住院时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定点医院入网登记,出院时持卡进行结算。老员工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老员工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三种特病”(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脏器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其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为80%。转市外指定医院发生的诊治费用,其核销比例为70%。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1万元。

(五)老员工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需由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分别为:转市外指定医院600元、市内市级医院400元、市内区级及企事业单位医院200元。老员工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六)老员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及高值材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参保手续

(一)参保登记

1.申请材料

老员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张一寸免冠正面近期蓝底照片,入学报道时填写《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低保、重残及优抚对象老员工需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残联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抚对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0元(低保人员工本费10元),由老员工本人承担。

2.参保登记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登记表,将登记表原件及相关材料和电子版汇总表统一报送员工院保险科,保险科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保费缴纳

为简化程序方便老员工参保,对老员工参保实行一次性缴费。老员工中途退学的,老员工本人应及时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退(停)保手续。

(三)制卡及发放

集团将参保老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等制卡相关资料报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制卡完成后,由员工院保险科到辖区医疗保险机构取卡,并以学院为单位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参保员工。

六、报销流程

(一)本市住院

老员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参保老员工因病住院时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定点医院入网登记,出院时持卡进行结算,在医院即可完成费用报销。

(二)异地就医

1.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员工,及时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在履行异地就诊等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符合高等院校管理规定的员工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情况的,老员工需在我司所在地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入院后3日内告知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案电话:0459-6041932),其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照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核销政策到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核销时须持住院现金结算票据原件、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等相关手续。对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指定医院诊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上级医院诊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转外核销政策核销。

3.老员工确因病情需要,需转到市外上级指定医院就医的,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油田总院、龙南医院、哈医大附属第五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四医院等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治疗结束后持“医院转诊审批单、住院结算票据、住院治疗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费用。无特殊情况,未经定点医院转诊审批私自外出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三)已参保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1.参保后在当年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时发生的住院费用,员工自己先垫付,出院后,须在医疗费用发生的当年,持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结算票据、每日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费用;

2.社会保障卡发放的当年,在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员工自己先垫付,待社会保障卡发下来后,住院治疗的员工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结算单据、每日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七、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老员工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境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保健用品、保健药品,各种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老员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方法。

(一)老员工在市内住院治疗的,在定点医院结算后,需到保险公司报销的,由定点医院为其提供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的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打印单留存联。无正当理由未上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核销。

(二)由于特殊原因未在本市医院上网结算和转外治疗的老员工,需持住院现金结算票据、住院治疗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转外手续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需到保险公司报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加盖“大庆市医疗保险局付讫”专用章的现金结算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打印单留存联。

九、我司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高新区医保分局:参保电话:6041929报销及报案电话:6041932。

十、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如市医保局医保政策发生变动,以医保局政策为准。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员工院员工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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